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中:“将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1、《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第: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中华人民国、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总局令2007 年第 8 号)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国拍卖法》(令(八届第70号))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和设区的市的人民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为加大对违规经营的整治力度,正常经营秩序,各地经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旧货经营者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试行)》(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