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通讯员肖刚俞晓芳
常熟一家追债、调查婚外情等业务的商务咨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量个人信息,2013年12月,该公司负责人及三名员工因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被常熟法院判罚。记者了解到,这种挂着“市场调研”牌子的公司,做着非法调查买卖的“私人侦探社”还真不少。
记者约见“探长”
过程像演电影
在常熟招商城地区,经常能够遇到散发的小卡片,以及介绍“业务”的相关手机短信。“只要您能提供一点点线索,我们就能知道他是谁,他在哪,他有多少财产……”这就是“私家侦探社”常见的广告语。
记者近日以债务人跑为由,电话联系了一家“私家侦探社”。在电话中,对方介绍是“刘探长”,并向记者简单介绍了收费标准。“刘探长”承诺:“收你钱财,就一定给你办事,一周之内帮你找到欠钱者。”电话中,对方坦言,他们的工作并非,因此需要谨慎办事,他要求按照他们的方式约见记者。
按照刘侦探的电话,记者将汽车停在了服装城的停车楼,下楼后,刘探长在电话中说:“让我看到你是一个人,然后把手机关掉,一分钟后有人会过来接你的。”果不其然,不一会就有一辆普桑驶过,一名男子将记者带上了车。
汽车七拐八弯,将记者带到了一栋城乡结合部的居民楼,记者也见到了这名操着福建口音的刘探长。刘探长向记者介绍,找人需要收费2000元;如果再追讨债务需要另外收费,而且并无相应收费标准,只是凭借记者说的“10多万”,他说道:“5%,5000吧,先付一半,找到人收了钱,再付剩下的。”
定位器、机样样俱全
在和刘探长的沟通中,记者了解到,在岁末年初财产调查是这些“侦探社”的主要业务,而在平时还有大量的婚外情调查。在和记者的约见过程中,刘探长的电话也响起过几次,听上去像是要求查对方的账目和经营情况,并希望追讨债务。
为了消除记者的不信任感,刘探长向记者展示了GPS定位器,他向记者介绍说,安装在汽车底下,无论走到哪,都能知道他的去向。刘探长边说边打开电脑向记者展示了已经安装的定位器,在电脑软件中行车轨迹能够具体到街道。另外,一些设备,录音设备都让记者大开眼界。
对于这些设备,刘探长直言不讳地说道“这都是违法的买卖,都是从网上买的”。因此,刘探长处事也非常小心,他和记者说:“我们在外面需要两头小心,一边是那头;另外还有被调查的另一头,有时候被发现,他们中的一些人会。”
“私家侦探社”
挂羊头卖狗肉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常熟有不少类似机构,其中一些甚至有经营执照。这些被工商批准的营业执照大多登记着“商务调查”等类型,经营范围以市场调查、商务信息核验等。记者从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了解到,这些公司大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注册为商务服务业,但是具体核准的经营范围并无大纲要求,丁姓科长介绍说:“这些都是企业主自己申请的,只要他们手续齐全,我们就核准。至于以后他再有哪方面违法,就由相关部门再对其处罚。”
这些挂着“商务调查”抬头的公司,其中不少都涉及违法的侦探活动。记者利用私人关系联系到一位曾经的“侦探”马超(化名),他告诉记者,常熟大多数“有证”的私家侦探都是“挂羊头卖狗肉”,都是借着其他公司的外壳做经营。
马超以前从事“私人借贷”,后来也帮助客户“清欠”,接着不断有人上门寻求帮助,甚至要求找离婚案的财产分割。马超和记者说:“既然有市场需求,我就去做了,而且生意还不错。我那时手边刚好有几个小弟,就帮忙一起弄。
工具网上都有,再花些耐心去,总能找到线索,我知道很多公司都是这样开始的。当然网上还有很多小广告,那些不能信,基本都是骗钱的,收了定金就找不到人的那种。”
非法所得无法作为法庭
马超告诉记者,近几年由于社会上债务纠纷以及婚外恋的情况较多,他的“侦探社”都以这些业务为主,由于市场量巨大,他甚至还有来不及做的买卖。他和记者说:“我们有时候生意来不及接,甚至一些律师都会找我们搜罗相关。”
不过马超也告诉记者,有些搜罗的却不能在法庭上用,因为本身就法获得的,也正是这些他还差点被起诉。为此,他放弃了侦探社的经营。
记者随后也采访了常熟法院陈洁。据了解,“私人侦探”活动主要个人信息,对此,国家也在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私家侦探尽管有所谓的“市场需求”,但是他们的信息以非法获得为基础,侵害了权益,而且他们通过违法手段搜集的所谓并不能够作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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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常熟“私家侦探”被
常熟一家追债、调查婚外情等业务的商务咨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量个人信息,2013年12月4日,该公司负责人及三名员工因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被常熟法院判罚。
2008年9月,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商务信息调查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业务为接受客户委托,通过网络购买、安装GPS定位仪器、、密拍等手段做婚外情、债务人、财产情况等调查。2009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王某先后聘用陈某、周某、刘某三人,多次接受他人委托,采用上述秘密侦查手段,非法获取户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旅馆住宿信息、通话记录等各类个人信息共计4000余条,并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周某、刘某共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法院分别判处王某、陈某、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九个月、八个月,责令四人退出非法所得,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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