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郑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生活也很幸福。郑女士一直觉得李先生对她温柔体贴,对家庭很负责任,可到了2005年,李先生手机上的一条暧昧短信让她的幸福感顿然消失,而且李先生也以做生意赔了为由,不再往家里拿钱。
郑女士也曾发现过丈夫与一个女的交往甚密,并为此两闹。两人之间裂痕渐深。郑女士觉得二人感情已无,想要离婚,但她觉得自己没有任何,李先生应该做出补偿,可李先生很,说生意赔钱,自己还欠了外债。
郑女士想找个私人侦探,调查一下丈夫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有无外遇,但是她又犹豫,害怕私人侦探拿了钱不办事,害怕私人侦探找到了,但拿到法庭上也得不到认可。那么,私人侦探所获得的所谓能不能得到法庭认可呢?
【说法】
由于我国目前对私人侦探行业的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对其调查取证的案件范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由此也造成了一些混乱。
对于私人侦探通过录音、手段获得的,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而形成的录音资料,可以成为有效的,但以侵害他人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性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私人侦探借助于仪、、头等高科技设备进行调查获取的,此类在婚姻关系纠纷案件中最为普遍,由于、、秘密摄像往往会当事人的基本,尤其是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对这类在审查时需要格外慎重,一旦查明存在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性的情况,应当地排除其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在向法庭提交录音、时,要另有两个以上足以证明资料来源的;对于直接的,不能翻录,更不能剪接。达到以上标准的,法庭一般都能够采信。
张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