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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探设备私家侦探”获取个人信息
  •   本报见习记者

      本报通讯员阮莹李慧慧

      案件背景

      对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人们常知的,当属金融、电信、房地产等行业的“内鬼”泄密以牟利、网上购买以作案。但是,发生在浙江省台州市的一起案件,则道出了另一种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法——“私家侦探”通过、等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干‘私家侦探’这个活赚钱快。”无所事事的王鹏,在上网时发现不少“私家侦探”公司后,干起了这个行当。从2010年年初至2012年年初,两年多的经营终致东窗事发。5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

      王鹏,浙江温岭人,现年27岁,曾在当过两年协警。

      有了干“私家侦探”的想法后,王鹏从家人那里得到资金支持。2009年年初,他先是花1000多元找人帮其制作了一个名为“台州名人私家侦探”的网站,以积聚人气。而后,王鹏又在温岭注册了一家名为“温岭市新河名人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但实际上,该公司的业务就是私人调查之类的事务。

      平日里没多少生意,王鹏就在网上和一些“私家侦探”聊天,“”业务。2010年,王鹏把公司搬到了台州椒江,从网上购买了、汽车定位等设备,通过网站招揽生意。渐渐地,生意有了起色,王鹏接到了婚外情调查、讨债、手机话单调取、手机定位等业务。

      经查,王鹏从事婚姻调查、通信详单调取、手机定位等业务,多次通过网易购买他人的个人信息80余份,后将该个人信息转卖给他人,得款4.5万余元,属于多次向多人出售多个个人信息,且获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王鹏案的介绍说,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主要有两个条件:获取的对象属于个人信息;获取的手段非法,且情节严重。个人信息是指专属于某自然人的一切能用于识别其特定身份的重要信息,王鹏案中涉及的户籍资料、个人信用报告、通话详单、手机定位信息等均属个人信息范畴。关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现尚无司释作出明确,实践中通常参照其他司释的有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讲,从获取的手段、获取的个人信息的具体数量、出售个人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予以综合判定。

      制图/李晓军

      转卖个人信息赚差价

      本报见习记者

      “温岭市新河名人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固定员工只有王鹏一人。一般是客户通过网站看到广告后,电话联系王鹏,然后再来公司面谈。

      对于调查婚外情的业务,客户要前期支付全额费用的30%至40%,婚外情业务视业务难度的收费而定,一般在1万元左右;讨债业务无需支付前期费用,讨债成功后,按债务总额的30%收费;对于手机详单调查、手机定位经纬度、个人信息报告调取等业务,王鹏一般从上家拿到信息后再转卖给客户,一份赚取几十元至几百元的差价。有时候,王鹏也通过、密拍的方式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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