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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行规法律法规
  •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相关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等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领域包括高铁、石油勘探、盐业、船舶海运、航空运输销售等,调整具体分为,或外商投资的项目调整为可以投资的项目、外商只能以合作或合资方式参与的项目调整为可以独资的项目、取消外商投资资质要求三大类。

      在船舶海运领域,不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区内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还明确将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持股比例从原来的外商持股比例不允许超过49%提升至51%,使外商在此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可以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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