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颖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区域间的法制协调是促进区域间合作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建立区域间法制协调机制,能够在区域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创造良好的,有效防范局部利益对共同利益的,进而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同样需要建立法制协调机制。只有建立起法制协调机制,才能协调区域内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差异,以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平衡三方的利益与矛盾,打造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从实践看,建立京津冀法制协调机制,需要从立法协调、执法协调和司法协调三个方面着力。
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强化协调立法
京津冀三地均有各自的地方立法权,由于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天津和在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等诸多方面的立法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三方协同发展。由此,应加强京津冀三地立法的沟通与协商,减少区域法律差异,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组建法制工作协调委员会,解决协同发展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协调的问题,在充分尊重京津冀各方的意愿并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法制建设的协调。
推动京津冀三地的合作立法。对涉及、市场经济规范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具有共性的立法项目进行联合调研,起草立法草案,再由三省市各自的地方进行审议。
建立立法信息互动交流制度。京津冀三地的常委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立法协调会议,对各地的立法情况进行信息共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就意味着,我省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除现有的、和之外,将会进一步增加,建立立法信息互动交流制度已刻不容缓。通过协调立法,逐步形成一系列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法规,有效协调规范各地的义务,才能进一步加快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进程。
在执法方面,进一步加强协调与联动
建立京津冀三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区域内行政执法形势和现状进行通报,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对涉及另外两地的行政管理信息、行政审批或采取强制措施的重大行政行为,应及时向相关地区进行通报,征求意见。对行政执法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协调机构,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由于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和企业信用评估与监管等市场经济培育与发展的诸多事项,可以通过设立工商管理协调机构提高工商管理事务协调的效率;管理方面,为促进京津冀生态的调控与共治,可设立执法协调机构,在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监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协作。
加强执法的协调与联动。相互承认执法结果,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重复检查和处罚;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如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时,应移送区域内其他地区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区域内的联合执法,对跨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果,进一步改善京津冀地区的投资与经营。完善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评价制度,完善区域内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制度,区域内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司法方面,进一步提高协作水平
为保障京津冀地区有一个良好的司法,努力克服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影响,京津冀地区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扩大司法协作范围,丰富司法协作方式,提高司法协作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司法联动机制,建立京津冀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案件执行、法律服务、信息共享等方面强化协助与合作,努力实现区域内司法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