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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地方法规政策不得自行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
  •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报道,湖南省近日出台《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化预算约束。其中,地方法规政策不得税收优惠政策来变相减免税收、税基;各级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等。

      根据《意见》,今年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为15%,以后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30%。

      结合中央税费制度,逐步取消城市建设税、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广告收入等专款专用的。

      取消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各级不得向下级和收入征收部门下达收入指标。对虚增财政收入的市县,省级财政按虚增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取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后,建立健全包括财税优惠政策评估和退出、考评监督、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在内的长效机制。今后,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各级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和行业政策等都不得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取消。

      严格控制性楼堂馆所、“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今年,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领域先行购买服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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