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到10月,原告吴某通过中间人张某交给被告邓某65000元,被告向吴某出具了收条,注明注入期货A18。2003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借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因没钱买期货,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张某交给被告65000元,被告仅5000元。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65000元被告确实收到,但该笔款项是原告自己用来买期货,资金已亏损殆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实为委托合同关系,故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被告收到原告资金后,未经原告同意转而委托他人操作,且非法在场外进行交易,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由,被告赔偿。但原告就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因而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析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原告起诉时主张当事人之间系借贷关系,法院经审查认为系委托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第34条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请求是要求被告借款,并提供被告出具的收条作为,被告则认为是原告自己投资期货,理由是原告提供的收条明确写明是注入期货,被告只是代为操作。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法院不告知原告,那么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原告就得败诉。如果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其诉讼请求有可能得到支持,故法院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可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为什么还败诉呢? 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原、被告之间未约定报酬,则应视为无偿委托合同,只有在受托人故意或有重大的情况下,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有重大或者故意的,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本案被告不存在重大或故意的情形,只是按照一般受托应当注意的义务,帮助原告处理投资事务。祁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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