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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学校打架受伤 检察官:孩子家长和学校应担责民事委托
  •   【案例】6月10日,张某的孩子毛毛(9岁)和李某的孩子豆豆(9岁)在学校发生打斗,毛毛用石头砸伤了豆豆的头,在场的陈老师没有及时。豆豆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500元。事后,李某找到张某讨要医疗费,然而张某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学校才是监护人,而且陈老师没有好孩子存在一定,医疗费应该由学校和陈老师承担,自己没有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孩子家长和学校均应担责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连春霞: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本案中,张某未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故毛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学校不是毛毛的监护人,张某才是毛毛的监护人。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张某作为毛毛的监护人应承担无的替代责任,学校不是毛毛的监护人不承担无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的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学校应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豆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遭受了人身损害,应采用推定,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学校具有,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往往表现为老师的,但老师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应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所以本案中,陈老师虽然没有及时毛毛和豆豆的打架行为,存在一定,但不对外承担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责任应由张某和学校承担按份责任,张某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记者 高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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