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易房产
2014年2月20日,省秦皇岛市中级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皇岛安胜发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安胜发公司)代表人陈晓因合同诈骗被处以“无期徒刑,终身,并处全部财产。”陈晓当庭提出,不服一审判决。
陈晓是什么人?她到底为何被处以如此重刑、身陷?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资金紧张 无奈借款
陈晓,女,安胜发公司代表人。安胜发公司创办于2002年,是一家主营煤炭、水泥等的商贸公司。
2011年6月24日,山西甲公司与公司、安胜发公司分别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向山西甲公司支付了购煤款,山西甲公司依约向安胜发公司支付了购煤款。
2011年11月6日安胜发公司与山西乙公司签订煤炭合作发运协议。合同签订后,陈晓根据当时煤炭市场行情进行了测算,如合同履行顺利,该公司一年可获得上亿元的利润。利润丰厚的前景,让陈晓欣喜不已。
大生意需要大资本,随着合同履行,该公司出现数千万的资金缺口。2011年11月,安胜发公司一方面需履行其与山西乙公司签订的煤炭发运合同,另一方面因无法履行煤炭买卖合同需返 还山西甲公司2000万元货款,她开始四处筹措资金。
经合伙人杨兆全牵线搭桥, 2011年11月24日,融通物流藏树刚委托其妻子珍与安胜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以安胜发公司履行与山西乙公司之间的煤炭发运合同为由,融通物流向安胜发公司提供3500万元借款,安胜发公司需在2012年1月30日本息3734万元。
3500万元借款到账后,安胜发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打到其合作的山西乙公司的专用账户中,用于履行煤炭发运合作项目。1800万元直接给了公司,300万元了公司其他债务。
还款逾期 债主报警
因煤炭市场行情发生巨变,2012年1月,安胜发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融通物流的借款。双方就履行借款协议进行多次谈判,未能达成一见。
2012年3月10日起,安胜发公司数次向融通物流出具缓期还款承诺书、书,并还款150万元。
2012年5月28日,珍前往秦皇岛报案。6月28日,秦皇岛以涉嫌合同诈骗,对陈晓实施刑事。6月27日,杨兆全亦被秦皇岛警方刑事。与此同时,安胜发公司向 山西乙公司支付的1400万元和给公司账户的1800万元均被冻结。
“她不是欺诈对方,完全是因为生意困境,挪用了借款。她没有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用来购买奢侈品。到期还不了钱,她一直在想办法筹款。借款人不听解释,着要钱。”陈 晓家人说。
“陈晓借到3500万资金,基本都用于公司经营。”陈晓代理律师表示。
律师质疑一审判决
2014年2月20日,省秦皇岛市中级判作出一审判决:陈晓因合同诈骗被处以“无期徒刑,终身,并处全部财产。陈晓当庭提出上诉。
陈晓代理律师说:“安胜发公司与融通物流之间的纠纷,为一般经济纠纷,应属民事纠纷案件。秦皇岛市法院的判决,将其定性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融通物流是看到《煤炭发运合作协议》后才借钱给陈晓,带有逐利性质,应属于风险投资。陈晓投资失败,融通物流投资受损,就把责任全部推给陈晓,既不合情,也不。”
代理律师表示:称“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是没有事实根据。陈晓借到款后,她没有占为己有,也没有藏匿、挥霍,完全可以证明她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在证人证言中,也没有直接表明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只不过陈晓违反《借款协议》限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1800万元给公司,这是民事违约行为,不能证明她“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却司法机关把民事违约错误认定成犯罪。
代理律师认为,称:“借款到期后,陈晓和杨兆全各种理由予以”,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她一直在为借款想办法。她和杨兆全都在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和争取银行贷款。借款到期后,她还想办法还了150万。承诺6月初再还1000万,后因融通物流报案,才未能履行承诺。
多家公司 受牵
秦皇岛市法院关于陈晓合同诈骗案做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追缴公司1800万元、山西乙公司1000万元,返还单位融通物流。
“因此这起官司,与安胜发公司合作煤炭项目的两家公司账户被冻结,给其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陈晓代理律师称。
“安胜发公司打给公司的1800万元,属于正常企业之间的债务偿付,该款项属公司的所得。在陈晓涉嫌刑事犯罪案中,公司属于非案件当事人,在未经调查、相关当事人 未参与的情况下,秦皇岛市法院案外人享有的,判令公司、山西乙公司将1800万元、1000万元返还融通物流是错误的。若判决生效将会给两公司带来的巨大财产损失, 将会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损失。”
陈晓代理律师说,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偿清债务或转让他人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根据两高这一,可以肯定的说,安胜发公司打给公司的1800万元,是用于支付债务,债权人已获得其使用权,法院不能作为赃款追缴。
专家看法
近日,针对安胜发合同诈骗一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进行了论证,。
田文昌认为:在安胜发公司与融通物流借款合同中所有形式要件都是符合和常识的,其真实性不容怀疑。借款合同其它信息也都是真实的。陈晓同融通物流之间所形成的是合同关系, 看待和处理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陈晓取得借款后没有逃匿,也没有挥霍消耗涉案钱款。不仅如此,她还一再给融通物流写承诺书、书,表明自己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以及延期还款的决心。
因此,安胜发公司合同诈骗一案的各项,可证明其法人代表陈晓没有构成合同诈骗罪。
按照刑法和刑诉法,认定一个人犯罪必须做到“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应该宣布陈晓犯诈骗罪事实不清,不足。
法院判决追缴公司、山西乙公司款项也是违法法律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目前,本案尚在省高级审理期间,我们希望省高级法院能主持,切实维律,践行习总依国的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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