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192条,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此,证券公司对客户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违约行为。证券公司违反义务、约定义务或者默示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在证券法上则构成欺诈客户行为。但《证券法》将欺诈客户行为限定为两种交易行为,即委托办理交易事项以及真实意思办理其他事项。前种欺诈客户行为,是指客户已就具体交易事项发出委托指令,证券公司未执行已发出指令或者改变指令内容进行交易的行为;后种欺诈客户行为,则是在客户未作出委托指令场合下,以客户名义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若证券公司实施的违约行为与交易行为无关,则虽可构成欺诈行为,但与赔偿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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