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宏磊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宏磊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的,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宏磊股份2013
年上半年收回了宏磊集团占用的全部资金508,715,650.54元,并向宏磊集团收取
了资金占用费25,414,971.69元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和《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证监会决定对宏磊股份给予,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有责高管也受到、罚款等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在证监会立案之后,宏磊集团继续违规占用宏磊股份巨额资金,且违法情节更为严重,宏磊股份可能面临二次处罚。2014年5月22日,宏磊股份公告称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7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核实,发现公司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的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2013年累计占用资金为83300.65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10917.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现责令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公司权益;并计算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占用的资金余额,于2014年5月27日前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和占用期间利息。
为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宏磊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告诉记者,他和宋一欣律师在去年证监会立案后立即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工作,有十余位宏磊股份投资者提交索赔材料,预计最快可在2014年11月10日向杭州中院提交首批起诉材料。杭州中院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方面审理经验非常丰富,此前曾审理股民诉杭萧钢构(600477,股吧)案(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002021,股吧)”等多起重大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数原告都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获得相应赔偿。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宏磊股份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一、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3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宏磊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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