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4-094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逾期
及对参股公司提供
被要求履行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朝阳支行”)的通知书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租赁公司”)发来的通知书。称本公司通过工行朝阳支行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硅业”)提供的部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已逾期;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在外贸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债权加速到期,本公司作为人,被要求履行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向天威硅业提供委托贷款逾期的情况
天威硅业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2013年11月11日,本公司委托工行朝阳支行向天威硅业提供了600万元委托贷款,目前余额为600万元。
近日,工行朝阳支行向天威硅业发出了《中国工商银行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并抄送本公司,称上述委托贷款已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要求天威硅业抓紧筹措资金,尽快。
二、乐天天威融资租赁债权加速到期的情况
乐电天威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 2012年3月26日,乐电天威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贰亿元,期限60个月。同时本公司与外贸租赁公司签订了合同,本公司按持股比例49%承担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外贸租赁公司发来的《宣布加速到期通知书(兼催收书)》,外贸租赁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宣布对乐电天威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加速到期。要求本公司作为方为乐电天威代偿债务5133.616172万元及截止2014年10月21日迟延违约金9.052963万元。
本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6日
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4-095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 :39,741.75830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但本公司已于2013年对该笔按持股比例计提了预计负债。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的时间:2014年11月4日
(二)诉讼机构:铁运输中级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被告: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
第二被告: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天威保变”)
第三被告:乐山电力(600644,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乐电天威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合计39,741.758309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乐电天威为本借款抵押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第二被告天威保变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第三被告乐山电力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
本公司与第三被告乐山电力共同出资成立乐电天威,其中本公司持股49%,乐山电力持股51%。根据合同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向乐电天威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2,300万元的贷款,本公司和乐山电力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乐电天威承诺在项目建成后追加相关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抵押。同时,原告与本公司和乐山电力分别签订《合同》,其中本公司的范围为59,927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等的债务;乐山电力的范围为62,373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等的债务。乐电天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累计提取贷款116,600万元。乐电天威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并依理了抵押登记。
《民事起诉状》称,乐电天威应于2014年9月30日,归还本金9942万元,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三被告催收还款,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至此,乐电天威尚欠贷款本金39,052万元,利息689.758309万元。根据《借款合同》和《合同》约定,原告宣布对乐电天威的贷款立即到期予以提前收回,并要求乐电天威立即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并要求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特别说明
乐电天威应于2014年9月30日归还本金9942万元,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8日按股比履行责任,本息共计5223.430572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本公司已于2013年对该笔按持股比例计提了预计负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6日
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4-096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终止了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转让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7%股权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与地点
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或“公司”)二〇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6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6日上午9:30在公司第六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15,049,45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2.08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09,795,12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1.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7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254,32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38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喜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现有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长边海青先生、副董事长薛桓先生、董事李志恒先生、陈咏波先生、利玉海先生、董事宋淑艾女士、陈金城先生、章永福先生、徐国祥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张继承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股)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股)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股)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1
关于终止实施转让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7%股权的议案
9,294,196
86.31
1,473,418
13.68
1,200
0.01
是
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股)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股)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股)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1
关于终止实施转让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7%股权的议案
9,294,196
86.31
1,473,418
13.68
1,200
0.01
是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68,814股。
三、律师情况
本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律师和张俊涛律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6日
延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