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与代理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与代理。委托代理之代理权基于本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发生;代理之代理权由法律产生。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第65条第2款,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参加代理关系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应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担负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同,又可分为:(1)-次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一次性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完成,代理即告终止。(2)持续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委托代理人持续性办理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3)总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委托代理人办理对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代理活动。
委托代理由本人授权意思产生,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基础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即所谓职务代理。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等意定代理的基础关系可以各不相同,但共同特点是代理权皆产生于授权行为。因此,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不能成立或失去效力,也不能影响代理人的代理权。这既是为了充分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又有利于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意第三人的利益。
2.代理。这是指以法律的直接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代理主要是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计的,法律根据自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父女、夫妻等而直接的代理权。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需要由指定机关指定代理人,故指定代理在本质上还是代理。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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