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军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恶意、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况日益增多,严重了的正常审判秩序。而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共谋,主动伪造,虚构诉讼标的,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庭审中作的情形亦不少见。由于我国刑法对上述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相应,司法实践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一直颇有争议。
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委托代理瑕疵问题:
委托手续不够规范、完备,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表述不明确。审理中发现,部分委托授权手续上没有明确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多是以“个人全权负责”等语言概括陈述授权范围,不够明确、具体,不符律要求。且部分代理人由于庭前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委托手续,开庭时往往自行在授权委托书上加以改动,影响了法院对其代理权限的判断。
委托人的签名往往由代理人代签。部分案件中,有部分代理人因委托人文化水平不高、不能进行签名为由,往往自行在委托人一栏中签署当事人姓名,但没有要求委托人在其姓名上加捺指印等予以确认。
多人共同委托的,往往仅有一个当事人签名。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多个共同委托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有一定的亲密关系,如夫妻关系,认为只要有一方签字即可。另外,这种情形也高发于虚假诉讼中代理人委托手续,各方损害其中一位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帮助其他人规避法律责任和风险。
代理人伪造假的授权委托手续,在委托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代理,谋取利益。在审判中,我们还发现有个别案件中存在代理人伪造代理手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被代理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实习律师违反单独进行诉讼代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和执业纪律,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律等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然而实践中仍然有部分实习律师明律,但仍然违反法律,单独代理民事案件。
以上六种情形,请广大提高,有效防范民事诉讼中的代理瑕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