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责制的要求,实践中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法律文书的发送、告知义务究竟应由那个职能部门履行较为适格,争论不断观点各异。如何保障进入实质性审查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均等地获得参与权、知情权和处分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紧迫话题:
一.民事检察监督中履行发送、告知义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2013年11月27日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看,对提出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控申、案管部门应履行发送、告知义务之处有22个节点之多,但实践中仍存在大量不规范、不及时、疏漏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 履职缺位,推诿扯皮,疏漏了发送、告知。在控申、案管受理环节习惯沿用“老传统”认为是民事监督案件,在本部门只作登记录入、分流移送即可,我们的主业是接访、收发、中转和进行流程;
1.控申、案管对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或退回当事人,或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却未告知当事人移送的依据和理由,必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2.初核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时,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未明确告知造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后果,作为自行撤回监督申请处理时,易引发矛盾或对检察机关产生不满。
3.对申请监督不予受理,或因当事人未经法院内循环纠错的前置程序,以及受理后简单登记录入就分流移送到民行部门,遗漏了制作不予受理、或者申请监督被确认受理(包括上级交办、转办件),以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通知书》发送,告知义务。
(二)民行检察部门容易忽略的发送、告知问题。主要是对民事监督规则的重视和执行力不足,责任心不强,或因监督制度缺位等因素形成:
1.本院受理转办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由负责审查的办案人员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在告知办理案件检察人员、员姓名、法律职务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多数情况下忽略了告知有申请回避的,即便告知了也缺乏文字记载。
2.对组织听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终结审查决定书》等意见、结论、决定等多采用口头的方式予以告知,且忽略了告知相对当事人。
3.决定提出再审检察的、决定提请抗诉的、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均应制作《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发送到申请监督的当事人一方,由于顾虑引起被申请监督人的反弹、涉访,有意无意规避了相对当事人的发送,告知义务。
4.对控申、案管部门转交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调取、有关意见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或用于提示办案部门的《案件流程通知书》,及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结的处理结果等,均忽略了及时书面通知、抄送相应的控申、案管部门。这种情形易造成造成控申、案管办案系统显示超期,或无法结案的节点上。
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中履行发送、告知义务的
(一)转变观念,强化平等参与的保障和公开意识
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行部门在办案上应有一个全新的转变。在注重行使检察权的同时,要切实强化对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参与权的保障和公开意识,充分认识告知制度对促进司法,规范执法行为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彰显程序有形组成部分的“表见性”作用。
(二)结合实际,全面规范发送、告知工作
严格按照新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履行发送、告知义务,做到既全面履行发送、告知义务,又规范发送、告知行为。针对目前民事检察监督履行发送、告知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一是在告知当事人有关检察人员姓名时,应当告知其所担任的法律职务,以表明审查主体是符律检察人员的要求。二是在组织听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时,不仅要发送、告知相关事宜,还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和观点。三是在发送、告知相关《通知书》时,在受发送、告知人长期外出等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使用QQ或微信等方便快捷的通联方式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四是告知义务只需在第一次有记录在案即可,在以后的相关各环节可以进行口头告知即可。五是明确受理、审查、终结后各环节适格主体部门的发送、告知义务;即控申、案管受理本级管辖及上级交办、转办的移送件,《受理通知书》由控申、案管履行发送、告知义务;民行部门除依职权进行的监督案件,由民行部门履行《受理通知书》的发送、告知义务外,进入民行实质性审查各环节的发送、告知义务当然由民行部门履行;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结后,根据统一“入口”和“出口”以及内部办案流程的需要,民行部门应将最终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以抄送方式及时送控申、案管部门,便于其及时履行(包括上级交办、转办件)发送、告知义务。
(三)健全制度,加强对履行发送、告知义务的监督检查
鉴于履行告知义务对严格司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制约作用,应当有一个监督机制来规范发送、告知制度的执行。实践中,可采用查补制度来监督办案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办案人员通过自查以及部门、科室领导和当前案管部门正在执行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人员的监督来检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是否履行了的发送、告知程序。若尚未履行,应当提示尽快进行补救,即约请当事人重新确认相关发送、告知的有效适格性,确保《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等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作者系: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本文由 余额宝http://www.ecduo.cn/yuebao.html/ 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