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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明确工作对接方法。法律援助机构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对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行案件,经审查可能作出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等监督决定的,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委托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明确支持起诉条件。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困难群众权益受侵害的集体劳动争议(民工集体讨薪)、重大交通事故索赔、重大医疗事故索赔、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四是相互提供便利条件。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受的法律援助人员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通知书》及执业证或法律援助志愿者证到检察机关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五是加强工作培训互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检察机关组织的民行检察业务培训,双方均可邀请对方人员参加。进一步加强业务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反馈情况,不断完善民行检察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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