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与张裕系多年朋友。不久前王英要因私出国去,张裕听说后很高兴,在为王英践行时委托王英,如果方便的话代买一块10000多元的梅花手表。王英回国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0元的手表送至张裕家中。但张裕的儿子小张告诉王英,其父张裕已于王英回国前去世了,这块表是张裕要买的,现在张裕已去世,手表就不要了,请王英自行处理。
问题
1.王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手表是否应由张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王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张裕来承担。理由:王英购买手表是受张裕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王英购买手表的行为后果应由张裕承担。
2.手表应当由张家出钱购买。理由: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的,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张家理当出钱买下此手表。当然,如果张裕没有遗产,或者张裕的儿子没有继承张裕的遗产,就另当别论了。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