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审理民事案件违反诉讼程序,失职渎职偏袒一方当事人
2009年,湖南省高级黄玉辉违反诉讼程序、失职渎职,乱作为地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明仙诉被告金厦房地产公司因放贷引起的债务纠纷一案,法院擅自把案由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田华列为第三人,把田华通过途径从何世杰手中购买的房子宣告无效,致使第三人遭受。近年来,第三人通过种种渠道多次向有关部门书面,希望有关部门领导依法纠错,还百姓一个。
2003年,湖南省吉首市政协石家文利用职务之便,夫妻二人与民争利,以其妻张明仙为原告,将金厦房地产公司列为被告,田华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本案由于原告方不择手段想把第三人的房子占为已有,官司打得异常艰辛,经历了两次一审判决,两次终审判决后,第三人不服,到湖南省高级,历时八年仍未结案。
湖南省高院承办黄玉辉在审理本案中犯法,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法,涉嫌渎职犯罪,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承办黄玉辉乱作为涉嫌渎职犯罪。省高级法院受理期间内,张明仙夫妇于法不顾,擅自非法处理争议房屋,采用“金蝉脱壳”之计将第三人的房子“转卖”给他的石光华,承办黄玉辉对上述违法行为不但没有依法追究张明仙与他人恶意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张明仙非法处置争议房屋产权宣告无效,反而一再告知第三人说张明仙与石光华的房屋买卖有效,黄玉辉在原告张明仙和第三人之间违法进行调解,第三人不同意调解,承办就采用欺诈手段,要么不判要么发回湘西中院。我国民诉法明确,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地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承办黄玉辉调解自愿的原则,欺诈告知第三人:“争议房屋已卖给石光华,石光华善意取得房屋法律上认可”。由于承办黄玉辉,张明仙夫妇,不久,张明仙夫妇又将假卖给石光华的房子取回名正言顺地过户到他们的儿子石玺名下。
二、作为调解主体的一方被告缺失,法院违法调解。民事案件调解的双方本应在原被告主体之间进行,而省高院承办黄玉辉却违反诉讼程序,撇开被告方参加诉讼,并极力偏袒张明仙,在显失公平和第三人意愿的前提下,把原告和第三人在一起违法进行调解,由于承办认为“石光华善意取得房屋法律上认可”,以致省高院期间被告方金厦公司一直没有参加诉讼,承办黄玉辉敷衍塞责,轻描淡写告知第三人说被告金厦公司找不到人。而实际情况是:金厦公司在一审期间就辩称,该房屋产权早已从自己手中转移到贺世杰手中,贺世杰又将房屋产权转移到田华手中,现金厦公司和贺世杰均已不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根本处置该房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方充分利用职务便利一直无理纠缠不休,被告方至极,出庭参加诉讼,省高院承办黄玉辉却撇开被告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调解,如此的违法行为居然发生在省高院的身上。我国民诉法,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均应参加调解,不能调解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黄玉辉身为高级法院的一名执法人员、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案子久调不结,时至今日,第三人仍未收到省高院的结案法律文书。
三、违反程序法,再审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和第三人,该案并未结案。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因为张明仙石家文夫妇的人脉关系而变得异常复杂,历经省、州、市法院的五次审理,官司打了十多年,第三人数次往返于长沙、之间,搞得疲惫不堪,伤痕累累,在承办黄玉辉政策的下,2009年9月,第三人取回了当初的购房款。此后,省高院承办黄玉辉害怕第三人,就一直没给被告和第三人送达调解书(可查诉讼卷),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72条:二审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但应当制作调解书。省高院违反程序法,时至今日,省高院仍没有给被告和第三人送达调解书,被告和第三人并没有签字确认调解书,则调解实际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可见本案至今仍未结案。
终上所述,湖南省高级在审理此案中程序严重违法,承办黄玉辉身为执法人员,犯法,为官不为,涉嫌渎职,乱作为,违法进行调解,由于程序上严重违法,就不可能真正第三人一方实体上的。第三人在此借助有关部门领导为民,及时督促省高院依法审理石家文夫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第三人房产一案并依法依纪追究黄玉辉、乱作为的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