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是一名企业主,最近涉及到与其他企业的债务纠纷,我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我平时比较忙,没时间。我想委托律师帮我打这个官司。昨天去律师事务所,律师给我一个委托代理合同,让我考虑是选择一般授权还是特殊授权,也给我大致解释了一遍,但我听了还是不大懂。请问这个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有什么具体的区别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表示在律师代理当事人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形式中,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
一般授权代理是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仅享有为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保全、出庭、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辩论、起草代写诉状、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等,一般不涉及当事人实体的处分。
经特别授权的律师除可行使上述诉讼代理外,还可以代当事人直接就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作出处分,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于这些非常重要,一般需要当事人自己做出选择,因此,如果当事人确定要通过律师代表自己去委托处分这些实体的时候,这些代理事项必须在委托合同中要一一书面明确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实务中通常视作是一般授权代理,而非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