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商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茂名市水务局、茂名市发展和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企业核定问题的通知》(茂水〔2014〕103号)等文件的,凡符合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全年营业额的60%以上条件,申请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商业企业需办理核准手续。
现将茂名市区(茂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2015年度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商业企业必须符合茂名市水务局、茂名市发展和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企业核定问题的通知》(茂水〔2014〕103号)的条件。
二、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填写《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年审合格);
&3.《2014年纳税申报表》一份(含申报表附列资料);
&4.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由商业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上述第2、3项资料,请申报企业用a4纸自行复印1套加盖公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经核对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三、文件及申报表格下载网站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商业企业,登录“茂名水务信息网”网站(网址)“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关于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企业核定问题的通知》(茂水〔2014〕103号)和申报表格。
四、申报资料受理时间
&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逾期不申报,视作放弃申请,不再补办。
五、受理地址
申报资料请报送至茂名市水利水政监察支队(市迎宾2100号市水务局办公楼四楼),联系电话:2284710。
茂名市水务局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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