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增速波动较大,2014 年 12 月委托贷款规模创新高,监管规范下增速将下降。《办法》出台的背景,一是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二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已经突破了最初“一对一”形式演化出“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形式等。《办法》总体思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委托贷款06 年开始增长加快,从2006 年至2011 年各年增速均保持在25%以上,2009 年同比增速甚至达到59.1%;2012 年由於信托贷款增长显着加快,委托贷款首次下降1%;2013 年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增速再度加快,而社会融资总额的其他部分包括外币贷款、企券和股票融资同比均显着下降。2014 年由於对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强化,委托贷款增速再度出现下降,2014 年较13 年下降1.6%,但2014 年12 月单月委托贷款规模为4582亿,创下历史新高;从占当期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看,仅低於2004 年5 月的53.9%和2008 年10 月的47.3%,为有史以来的第三高。随着监管进一步规范,预计委托贷款增速将下降。
《贷款通则》已经明确委托贷款中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办法》只是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并对银行提出了更明确的条款。《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办法》,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等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办法》有利於规范银行的表外业务,使委托贷款业务回归中间业务性质,降低风险。实际上,《贷款通则》已经明确委托贷款中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通则》中指出,委托贷款系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办法》只是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并对银行提出了更明确的条款。
《办法》有利於委托贷款投向受行业。由於委托贷款体现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规避监管的行为,如通过委托贷款,将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融资平台和产能过剩行业等受信贷政策、风险较高行业或者规避单一客户集中度要求等。特别的,由於地方债务结果将在1 月初财政部,14 年12 月委托贷款大幅飙升很大程度上就是银行在截止日期前抢先投入融资平台项目。《办法》虽未直接明确该类行业委托贷款,但对银行不承担风险的强调和对操作流程的规范将增加此类贷款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间接该类行业委托贷款的发放。
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银行理财资金投入受行业。就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於发放委托贷款。由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银行与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作,最终将银行理财资金或者信贷资金投入受行业的情况,特别是通过私募方式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