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奇茹)昨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对商业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规范。
据了解,委托贷款是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中介不提供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只是收取一定服务费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也出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为了完善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的空白,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规范: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此外,《办法》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的产品和项目;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和国家明确的其他用途。
昨日,银监会还发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对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进行了风险隔离等细化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