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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安市人民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户执法工作的通知bug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检查管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从源头上解决目前仍存在的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省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汪建国任组长,洪晓建、胡春武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所得税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处、基金(费)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监察室和稽查局等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统一归口管理各类进户执法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或者依托已经成立的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控领导小组)履行此项职责。

      二、统筹安排进户执法

      除举报案件和上级指定案件外,对其它各类涉税进户执法,由需进户部门制订年度计划,报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根据需要进户检查、调查核实的,按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对涉及信息采集、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尽可能采用适当的方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最大限度减少进户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三、建立进户审批制度

      各地要及时建立并严格执行进户审批制度。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要对年度各类涉税进户检查计划严格把关,进行审定。对年中需要进户的,应由需进户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具体方案),报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户。需要进户开展纳税服务的,应当事先向纳税人宣传、沟通,明确服务事项,并根据纳税人意愿进户服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4月11日前省局(稽查局)。联系人:刘榕。联系电话:。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税务机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纳税人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权限和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 简并进户执法事项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 尽量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税源管理部门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工作严格管理,并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纳税人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予以纠正并通报。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今后,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进户执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7日

    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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