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股份合作社不(帮村民)赚钱,每年分红鸡碎咁多(很少),大家要求退股,你是镇干部,现在告诉我们,行不行?”“这座山头前一直是我们两个(生产)队共同耕种的,凭什么现在就变成他们(生产)队的了,你是镇干部,要给我们主持,现在就把他们的地契(山林权证)废掉,得不得?”……
在镇、村基层一线工作,干部碰到这样的群众发问是屡见不鲜的。面对群众“行不行”、“得不得”的疑问,我们的镇、村干部除了要拥有“不厌其繁、不厌其烦”的群众工作耐心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拥有思维和依事的能力。对于党和的大政方针,群众接触最多、感受最深的,往往体现在基层第一线工作的镇、村干部身上。因为在群众的眼里,最常见到的镇、村干部等同于党和的“代言人”,他们的代表的就是党和的具体形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总目标,远瞩地明确要“促进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干部思维和依事能力”,强调要“推进基层治理化,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
遵循思维和依事的原则,再看看文章开头村民的两个发问,只要依法依规逐一梳理,答案自然一目了然:首先,村民可否退股,既不是镇干部、镇领导,也不是村支书、村主任说了算,而是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这几个法规制度来评判,具体方法是要依照法规条文、遵循程序进行商议表决而定。同样道理,A生产队村民要求镇干部声明B生产队申请的山林权证作废,亦是于法无依无据的;上级部门是依据国土部《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核发B队的山林权证的,A队若对B队拥有的山林权证有争议,要争取自身权益,有效途径只有两条: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出行政诉讼。在化解这一纠纷过程中,镇、村干部依法应该做的、能够做的、必须做的,就是耐心细致地教育引导并协助A队村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自身权益,还可视村民的需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基层治理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镇、村干部必须带头、懂法,进一步提升自觉遵守法律的,进一步提升依事的行为规范。农村有句俗话说得好: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看干部。镇、村干部必须自觉规范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依事的行为,不断增强厉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是面对转型时期凸显的各种利益纠纷,特别是某些历史遗留的问题难题,镇、村干部既要增强敢于矛盾问题的胆识,更要自觉提升遵循思维和依事的能力水平,依照法律法规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纠纷,耐心引导并全力协助群众依法权益。
作者系中山市板芙镇党委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