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枉法判决!
我叫东,男,汉族,中技,生于1967年10月22日,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宝兴居委会一生活区六栋132号,电话:。以下所述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枉法判决(后附《民事》):
事实和理由:
1.湖南宜化是一个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生产连续性强的大型化工厂。因此,只要有一个环节疏忽,就会发生事故。《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湖南宜化将四班三倒改为四班两倒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而对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为何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完全可以不管,这难道不是枉法判决?也就是因为湖南宜化的严重违法行为才造成了我的事故。试想,一个正工作十二小时都不可能时刻保持的头脑,何况我一个大病初愈的人!只要湖南宜化仍实行四班两倒,那不知还有好多事出,到那时就不一定是垮温这样的小事了,就是发生爆炸事故也很正常,那样的话,就会出现人身伤亡。而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竞然《劳动法》,仍极力湖南宜化,完全成了湖南宜化员工的。
2.在《民事》第4页中指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材料,结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结果在事实中说我在2007年6月7日发生事故被湖南宜化处罚。可是我第一次与湖南宜化签订劳动合同是2007年8月4日,而在2007年6月7日我还不是湖南宜化的员工。又怎么会被湖南宜化处罚。当我在网上发表了《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竟成了湖南宜化的专职》一文后,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马上给我的委托代理人颜家祥发了一份裁定书将2007年6月7日改为了2011年6月7日. 那么假如我也要像他一样将赔偿我500元的改为500万元可不可以?还有在他确认的事实中我在2012年3月19日的事故后被湖南宜化查处当月只发生活费。可是我在这个化工厂工作26年还从来没有给我发生活费的事情,就是湖南宜化进来后也没有。那么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是不是又要给我的委托代理人再发一份裁定书。
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和。
因此,作为原告的我根本不是像《民事》中所说是湖南宜化不关心我,而是因为我曾受过腰椎盘突出的工伤(3-4椎及4-5椎分别突出7㎜,9㎜),湖南宜化调我去的包装岗位,每小时要称两包100斤重的尿素,也就是一个班要称24包100斤重的尿素。像这样的活可以随便找一个医生来问能干吗?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也并不是单纯不去上班,而是跟事业部反映了我的实际情况,当业部也答应帮我向上汇报,事后告诉我领导不同意。这才造成我不上班的事实。而作为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的黄斌竞然也《劳动合同法》,认为我是旷工,这难道不是枉法判决?
4. 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强调的是我在湖南宜化经常出事,却不考虑我刚生一场大病(当时在冷水江人民医院三进三出,最后转至长沙湘雅附二医院才把病治好),病假也没休完,又加之一天上十二小时的班才造成的事故,而他却一味强调我多次出事,难道他不知道我在生产岗位上是一个生产小组长,湖南宜化又不是傻子,他们会让一个经常出事的人来当生产小组长?这难道不是枉法判决?
在《民事》第5页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湖南宜化可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原本以为冷水江市民事庭庭长黄斌《劳动合同法》,是根本不认同《劳动合同法》,哪知他竞也会用《劳动合同法》。那为何我提出的《劳动合同法》他又不提?难道《劳动合同法》就是单为约束劳动者而制订的?
5. 在《民事》第5页中指出:我是严重违反了湖南宜化条的规章制度,在他认为,只要是我违反的,哪怕是规章制度都比《劳动合同法》大,而只要是湖南宜化违反的,哪怕是《劳动法》都可以。
也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所有在湖南宜化上班的1700名金信职工在三年不到就只剩下了不到200人,因为的职工没有一人能打赢官司,因为只要有一人赢了官司,其他人也会跟着上,到时企业怎么办。冷水江市局副局长杨跃书、李国华曾多次对我妻子(郭有弟)说,你不要告了,资氮百亿资产流失,又没人管,现在是这么个社会,能贪污到就是本事,贪污不到就不要眼红,挪用1600百万以个人名义炒股是事实,你告贪污给你搞终结,复查复核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给你解决问题,只可能以来你,让你自动放弃,你家里损失多少钱都是没用的,因为你是跟作对,谁给你解决问题. 难怪民间有句俗语,民不与官斗,因为很难斗赢,同样员工又怎能吿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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