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广海法登字第25号
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代表人:施生峰,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陈友平,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海事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至25日在《》上发布(2013)青海法限字第1号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鲁荣渔52311”轮于2012年12月9日在连云港附近海域与“锦航18”轮船舶碰撞之海事事故赔偿责任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后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两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称:2012年12月日,两申请人所属的“锦航18”轮从曹妃甸开往目的港广州港途中,在连云港附近海域与“鲁荣渔52311”轮发生碰撞,导致“锦航18”轮及所载货物(钢材)沉没,由此造成船舶损失、船舶营运损失及其他损失约38,900,000元(准确损失数额待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申请人请求就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从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基金中依法受偿。申请人提供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碰撞事故说明、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船舶建造合同、青岛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作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陈友平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鲁荣渔52311”轮该次事故有关的债权,且提供了有关债权,其申请符律,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陈友平债权登记的申请。
两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登记费00元,由两申请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权晓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员耿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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