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显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Y CFP供图阅读提示昨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明确了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
今后,利用微博、微信及其他自等转载网络信息将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新规还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认定,可直接起诉网站。该司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专家认为,该将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蔓延,进而实现网络规范有序。
要点
可直接起诉网站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释在两个方面作出: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释同时。
明确网络信息转载的认定要点
针对以微博、微信及自等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这次发布的司释明确帮转网络信息将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其及程度认定问题。
司释,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的可能性。
姚辉认为,司释中关于转载的这一条,将来可能会比较多地对自发生约束。
要点雇佣、组织“网络水军”都要被追责
而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司释,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网上公开个人隐私信息承担侵权责任要点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次出台的司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
司释同时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新规执行的两个问题
关于侵权赔偿
受损利益不确定获赔数额不超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第18条:“被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姚辉解读说:财产损失侵害在判断上确实有一定难度。一种方法是可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你了我,你得利多少,这可以作为参考承担赔偿责任的要素。如果仍然不能认定,司释提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这种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大致框架,有利于不同地方、各级法院在裁判时掌握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
关于转发担责
“转发”也要担责“”认定是关键
“目前关于自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这需要结合、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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