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未按报告会后事项
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开始于2009年,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即过会)。2012年3月16日,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公司关于本公司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康达新材会后事项》);2012年3月30日,康达新材公告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具体为:公司2012年1月营业利润为-126.59万元,同比下滑174.38%,2月营业利润为128.18万元,同比下滑67.64%,2012年1至2月合计营业利润同比下滑99.7%。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订单同比下滑37%。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二)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
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798.08元,调增比例为83.37%。具体调整项目如下:营业成本调减1,800,000元,日常费用推迟确认1,136,462.20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018.53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与,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企亭、公司财务总监陆天耘给予,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原董事会秘书储文斌给予,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为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达新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释,康达新材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康达新材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释,在上市之日至2013年7月5日之间买入康达新材股票,并在2013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康达新材”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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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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