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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中发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4—079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金额:6,231,827.2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诉讼的案件共有二个,分别说明如下:

      1、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案:

      起诉时间:2014 年 10 月 30 日;

      受理时间:2014 年 10 月 30 日;

      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芜铜原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

      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 1319 号;

      代表人:顾卫康。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

      2、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海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案:

      起诉时间:2014 年 11 月 12 日;

      受理时间:2014 年 11 月 12 日;

      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芜铜原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

      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海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 248 号 5 号楼 501 室 F;

      代表人:张晓啸。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二、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内容及理由

      1、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 501000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4 月 10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合

      同编号为:SJSM20140410),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SG-5 规格

      的 PVC 树脂;货款为人民币 5010000 元;交货期为付 100%货款后

      60 天内;交货地点为原告指定;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条件

      交货的,均视为延迟交货,延迟交货达 7 日或不能交货或不愿交货,

      原告均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终止合同,被告除应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

      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照

      实际损失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合

      同签订当日依约支付了 100%货款,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

      原告指定的地点交货,原告多次催促未果。2014 年 8 月 22 日,原告

      委托律师发函催告,并通知如未交货则立即解除合同,然而,被告还

      是没有交货,合同即行解除,但被告也未将货款返还。

      原告认为,诚信乃之本。被告的行为有失诚信,严重损害了

      原告的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之,特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海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110752 元及违约

      金人民币 111075.2 元,合计 1221827.2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2 月 18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SJSM140218a),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1SG-5 规格的 PVC 树

      脂;货款为人民币 1110752 元;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 80 天内;交货

      地点为被告指定(被告住所 200 公里内);付款方式为货物交付后 5

      日内开具、5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

      付款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迟付金额的 0.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

      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

      依约向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了合同货物并开具了,但被告未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原告认为,诚信乃之本。被告的行为有失诚信,严重损害了

      原告的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之,特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三个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6,231,827.2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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