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59××××5433的大连白先生问:最近我碰到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委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但对这方面不很了解。请问,哪些人有权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答: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实践中往往不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释的,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包括:(1)被害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害人的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的关于执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人、病人的代理人或者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近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其近亲属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