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的代理必须明确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特别提示】 委托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特殊的比较
委托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特殊相比较,在行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方面是相同的,均需要经过特别授权或者当事人同意;其区别在于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多了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两项。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居住在中国领域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是托交给我国法院时,民事诉讼法对其的程序因当事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而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国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的使证明;没有使的,由与中华人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国驻该第三国使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民事诉讼法》第240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使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离婚案件较为例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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