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在论述健全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权限和程序行使…加强监督、监督、法律监督、监督,让人民监督,让在阳光下运行”。如何加强对行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笔者从对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的探讨如下。一、对行法律监督现状《》第129条:“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明确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维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检察机关理应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行使监督权,以促进依法行政,但是长期以来法律监督集中于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几乎未涉及。2011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即中办发[2011]8号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以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对行的监督仅仅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来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来实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三是通过要求行政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来实现对行的监督。检察机关仅此三方面的监督难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二、对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的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和职责。但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的监督上,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监督是比较成熟的,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相对弱化,主要原因是“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除自侦部门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的外,法律的几乎是个空白。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属于法规层次,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以及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等联合出台的《关于加政执法机关与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试行)》均属于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释,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阶较低,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检察机关如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从现实执法情况看,只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会议纪要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协调”形式的监督是达不到法律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来的监督在贯彻中同法律的监督权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二)知情权的。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能及时了解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信息没有知情权,发现监督线索困难,只能依靠举报和主动到行政机关了解调查。渠道不畅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滞后、监督不到位、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三)现行体制的制约。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提供,没有相对的财政经费保障,“吃人嘴软、拿人手软”,有时就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法律监督权的作用。(四)办案力量的不足。行政机关部门多,行政处罚种类多、行政处罚案件多。一个小县城各行政机关每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几千件,而县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仅有3-5人,除负责常规的审查和侦查活动监督外,没有更多的人员和精力投入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往往力不从心,不能全面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五)监督手段的薄弱。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拒不移送、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往往监督乏力,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只能提出检察函,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接受检察,没有强有力的纠正措施,就不如在诉讼活动中对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活动可以提出明确的纠正意见。(六)抵触情绪的影响。少部分单位领导存在“官本位”思想,而检察机关的行政职级较低,就一般县级检察院来说,其科室职级仅仅是股级,要与全县诸多科局级单位打交道,往往被别人瞧不上眼,因够不上格而被忽视。同时,许多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本来就不理解、不支持、不愿意接受监督,对检察机关调阅案卷不理不睬或者无故。如此抵触情绪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困难重重。三、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监督的原则和虽然在现行体制下监督行的行使尚有多方面的问题待解决,但我们同样有许多可以作为的途径,在监督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逐步完善监督制度的建设,运用适当的方法,同样能让监督落到实处。对行政技法权监督的原则:一是有限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着重从行政执法的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应避免过多插手行政事务,对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造成影响。二是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不宜过早插手,造成喧宾夺主的局面,应着重对已完成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进行监督。三是以调阅案卷材料为主的原则。限于人力物力等制约,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可能过深过细,应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材料为主,实际调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四是综合运用监督手段,注重、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原则。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利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普通刑事案件时与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及人民群众协作交流,利用12309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权监督的一些:第一、完善法律。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只有这样,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行法律监督工作,才不再仅仅依靠双方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第二、明确监督措施。为有效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当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线索时有以下:一是审查权,即对行政执法机关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有审查的。当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决定不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二是调查权,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进行调查,对查处的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认定事实、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性质、违法行为大小等,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机关配合开展调查或自行决定开展调查取证。三是调卷权,为了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应有调阅行政执法案件卷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将卷送交检察机关阅卷审查。四是知情权,即检察机关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了解案件受理、查处、处罚依据以及其他有关问题。五是备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当在送交受理的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为此应设立法律文书,增强报送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情况,以便于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第三、建立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构建网络平台,推进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信息联网建设,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移送、受理、监督、反馈。进一步畅通联系渠道,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连互通,确保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不受。第四、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加强监督。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要利用好这一契机,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强对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法律追究,要进行监督,及时了解移送案件的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情况,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第五、整合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克服受制于人而不敢监督。充分整合监督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敢于监督的意识,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减少监督阻力,减少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第六、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来促进对行的监督。把查办职务犯罪和对行的监督结合起来,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通过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枉法、充当违法犯罪伞、进行权钱交易和失职、渎职的犯罪,同时对行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应部门处理,从而树立检察机关权威,增强监督力量,更好地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法。第七、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习专业业务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业务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能监督、敢监督、善监督的检察队伍。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刘清文罗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