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法网讯(通讯员 耿莹)丁某某称其是某品保公司的法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300万,借款合同中盖有品保公司的公章。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拖延不还借款,李某无奈诉至新疆哈密法院。
案件审理中,品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称借款时丁某某不是该公司法人,且公司并不知借款之事,后经鉴定借款合同中品保公司印文与品保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随后,李某认为丁某某在借款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利用品保公司名义向其借款,并使用虚假公司印鉴骗取自己的信任,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丁某某的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机关侦查处理。
依据《最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终法院认为,丁某某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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