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宝安法院获悉,该院在深圳法院系统中率先对委托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制规范,制定《委托律师调查取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全面规范民事案件调查取证行为。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调查收集的,但是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尤坚告诉记者。而宝安法院制定的《规则》则对当事人和律师在民事案件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保障。
据了解,宝安法院在《规则》中界定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在立案受理后向诉讼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的活动,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委托调查函的取得既可依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签发。在案件受理之前、审结之后或无诉讼案件的情况下签发委托调查函。
签发委托调查函,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规则》要求当事人申请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到相关、需提供相关线索、接受委托的须是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的诉讼代理律师、被调查人是深圳市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调取属于书证且不属于本规则范围等。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或独任认为有必要进行委托调查或收到当事人委托调查的申请后,报请庭长或庭长授权的副庭长签发。涉及、个人隐私的、容易变造、伪造、的、证人证言等不宜委托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将不予签发。委托调查函的有效期最长为两个月,届满后当事人可再行申请。
同时,受托律师有权持委托调查函向相关单位收集、调查,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因故不能提取到相关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如果受托律师违规使用委托调查函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则法院不再准许该方当事人在该案审理中再次申请委托调查函,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并按照法律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