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上海市副局长刘忠定(2007年5月30日)习同志在市第九次党代会上的报告中提出:“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社会联动调处,重点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充分说明上海市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寄予厚望。可以说,我们开展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正是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积极举措,也是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就是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把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特定民事纠纷,委托给适格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我局从去年六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今天,我局和市高院在这里举行联合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一年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是明确和规范了全市范围内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和程序为了加强指导力度,更好地全面推进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去年5月,市在《市高院、市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明确了法院可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和委托调解工作开展的具体程序。关于法院可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主要包括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及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在纠纷受理前(诉前)、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审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审中)都可以委托调解,但都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一般由“联调委”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委托民事纠纷的受理和流转。纠纷受理后,一般由一名人民调解员独任调解,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可由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程序上有审查材料、申请调解、调解纠纷、调解结案四个阶段。诉前调解一般应在30日内结案;审前、审中委托调解应当在15日内完成,经当事人申请并征院同意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无论是诉前、审前还是审中委托调解,达民调解协议书后,当事人要求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出具。对委托调解未能达民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的协议无效、被撤销,或当事人的,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把该纠纷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二是组建和完善了全市各区(县)专门承担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的工作机构法院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承担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目前全市各区县都负责组建了“联调委”。“联调委”由法院提供工作场所,组建一个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于工作室一般设在法院,所以人们有时也直观地将它称作“窗口”。人民调解工作室一般应当要有3名以上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其业务受区县法院和区县共同指导,它是“联调委”的工作机构,具体行使“联调委”的职能。今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建设,其重点在于“联调委”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的到位,建立业务联络渠道,指定专职调解员定点联系基层司法所和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建设一支专职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是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因为这些民事纠纷、民事案件,本来是由来审判的,而现在委托我们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可以这么说,受理调处此类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准”的素质和水平。因此,“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选聘专职调解员时,必须要把好入口关、强化业务培训。一是要职业化,即以人民调解工作为业,不兼任其他工作;二是扩大规模,力争到2008年每个联调委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达到5—8名;三是要达到“准”的专业水平。我们要求调解员具有一定的法律背景,即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如退休、有律师资格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持证社工等。同时,我们为“联调委”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了相应的辅助人员。四是加强从市级层面到各区(县)的有关经费保障和励表彰一方面,各区县争取区领导的支持,确保区财政为区联调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头费。另一方面,市为了推动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更好的调动专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对调解成功的给予一定物质励。今年年初,我局借助这种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性。目前全市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处于全面推进之中。2006年,各区县设立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法院委托民事纠纷6107件,调解成功4954件,委托调解成功率达81.1%,共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2994份。今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法院委托调解民事纠纷共计4806件(为去年同期的6倍),占全市民一庭收案数的31.4%,调解成功3142件(成功率为65.36%),其中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732份。其中浦东新区共调处1750件,调解成功929件(调解成功率为53%),制作调解协议书369份;长宁区共调处各类纠纷685件,调解成功657件(成功率为96%),制作调解协议书220份。闵行、松江二区的民事纠纷受理数均超过了500件。据长宁、徐汇、黄浦、宝山等13个区的不完全统计,仅2006年一年间就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近20万元。随着此项工作的推行,在长宁、宝山等区去年首次出现了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量同比大幅下降的现象。人民调解因为它独具的基础性、治本性和长效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建设,不仅适应了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特点和要求,而且提升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新形势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打下了的基础。目前,我局正积极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及工作程序:首先,在市委委的协调下,以目前已全面开展的民事纠纷、轻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为载体,推进人民调解与公、检、法三家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深化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探索“人民调解前置”。其次,在市、区县、街镇等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司法、综合服务窗口”为载体,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协调的有机结合。第三,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推进人民调解与仲裁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以及社会专业组织参与的有机结合,比如:开展人民调解参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治安案件调处的调研工作,探索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医患纠纷调处、治安案件调处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展大调解的工作领域、丰富大调解的工作内容。在党委和的统一领导下,由委牵头协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有关行业协会调解及社会专业组织参与调解的有机结合,从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重大的历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相信,在市委、市、市委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高院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定会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