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二中级
民事
二中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甲五号信托金融大楼(青山区纺织小区)。
代表人赵利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峰,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首创大厦室。
代表人于仲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利,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号。
代表人郭运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雷,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卓宏,男,年月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中加阳光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号红楼房间。
代表人郑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岩,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第三人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第三人中加阳光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东城区()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年,新时代公司与鸿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后,新时代公司向鸿泰公司发放了万元借款。但鸿泰公司未依约还款,新时代公司随即提起诉讼,经自治区高级()内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鸿泰公司应向新时代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
年月日,新时代公司与首创公司签订《白云大厦七层转让协议》,其中第一条第项约定,新时代公司、首创公司双方同意,首创公司转让市朝阳区兴隆西街号白云大厦七层(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至新时代公司或新时代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受益人名下。第二条第项约定,白云大厦七层每建筑平方米作价元(不包括装修外立面的费用),新时代公司总计应向首创公司支付元作为转让对价。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根据鼎春德正测绘中心的实测报告,涉诉房屋建筑面积调整为平方米。、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第项中的约定白云大厦七层的建筑面积减少了平方米,按照元每平方米计算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为元。、双方同意,标准按照元每平方米计算,新时代公司应承担元的费用。之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代偿承诺,、首创公司同意受鸿泰公司的委托,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清偿前述鸿泰公司对新时代公司的万元债务中的元。二、代偿方式,、双方同意,首创公司代偿方式为:以首创公司对新时代公司元的债权,清偿鸿泰公司对新时代公司万元债务中的元。三、代偿的生效,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内容即告生效。
新时代公司与首创公司签署上述协议后,随即履行了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即免除了鸿泰公司对其万元债务中的元。但由于首创公司一直未办妥白云大厦的产权证,因此上述协议始终未履行完毕。最近,新时代公司得知首创公司已顺利取得白云大厦的产权证,随即与首创公司联系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涉诉房屋所有权依约过户至新时代公司名下。但首创公司至今仍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涉诉房屋产权过户义务,致使新时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白云大厦七层的所有权。综上,在新时代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首创公司未履行其将房屋过户至新时代公司名下的义务,已属违约,并给新时代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新时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首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涉诉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新时代公司名下;诉讼费由首创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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